國內信用證是開證行依照申請人的申請開出的,憑符合國內信用證條款單據支付的書面承諾,是人民銀行為適應國內貿易活動的需要,于1997年正式推出,用于國內企業(yè)之間商品交易的一項支付結算工具。
銀行承兌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fā)的,由銀行承兌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持票人的票據,是企業(yè)經常使用的一種結算工具。
國內信用證的使用者,在雙方簽訂合同后,買方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賣方收到信用證后,按照信用證要求的時間裝運發(fā)貨,而不需買方當場支付貨款。銀行承兌匯票也一樣,賣方收到銀票后即可發(fā)貨,買方當時也不需要支付貨款。
① 信用擔保
在國際貿易活動中,買賣雙方互不信任,買方擔心預付貨款后,賣方不按合同要求發(fā)貨;賣方也擔心在發(fā)貨或提交貨運單據后買方不付款。銀行作為買賣雙方的擔保方,在擔保活動中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證。
② 交易管制和外匯管制
在進口管制和外匯管制嚴格的國家,可以采取信用證結算的方式。
信用證的特點
① 銀行信用
由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的保證,銀行處于付款人的地位。
② 單據的買賣
信用證實行憑單據付款的原則。開證銀行根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付款。
A. 單、證一致
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在表面上與信用證規(guī)定的條款一致。
B. 單、單一致
受益人提交的各種單據之間表面上一致。
③ 獨立的文件
以貿易合同作為依據,但信用證一經開出,就成為獨立于貿易合同以外的另一種契約,不受貿易合同的約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