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屬于我國《票據法》規(guī)定的票據,國內信用證是《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明確的結算方式,兩者的格式都由人民銀行統一規(guī)定,但具體內容大不相同。銀行承兌匯票上的必須記載事項有“表明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而信用證上的要素相對較多,除了相應的當事人名稱、賬號、金額等要素外,還有對貨物的詳細描述,以及對賣方提供單據的具體要求等。
國內信用證體現的是單款對流的方式,銀行承兌匯票體現的是貨款對流的方式。在國內信用證項下的商品交易,賣方是憑單交貨,買方是憑單付款。賣方向承運人提供貨物后獲得運輸單據(憑單交貨),再將全套單據(包括代表物權的單據如貨物提單、商業(yè)發(fā)票等)交給銀行,由銀行辦理托收(或向銀行辦理議付),買方向通知行付款贖單(憑單付款)。而銀行承兌匯票項下的商品交易通常采用的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方式即買方向賣方交付票據(通過背書方式),賣方驗票后交貨。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時,受理銀行雖然要求提供能夠證明該銀票項下的交易確已履行的憑證(包括與其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稅發(fā)票和貨運單據),但貼現銀行到期辦理委托收款時不再需要附這些證明單據。實際上,只要保證匯票本身的真實性和背書連續(xù),承兌銀行就必須付款。實際工作中,大多數銀行在辦理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時,出于各種各樣的原因,對增值稅發(fā)票、運輸單據的審查往往只是流于形式。因此,兩者雖然都要求有貿易背景,相比之下國內信用證更加強調商品交易履行合同的真實性。
通過對銀行承兌匯票和國內信用證的比較可以看出,銀行承兌匯票和國內信用證兩者都是支付結算工具,都有短期融資功能,又各有特點。銀行承兌匯票從轉讓流通、終付款方面顯得比較靈活,而國內信用證將買賣雙方合同中的彼此約束和貨款支付緊密聯系在一起,可以有效避免雙方收款不發(fā)貨、收貨不付款的現象,從而保證合同的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