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主給付義務,簡稱主義務,是指合同關系所固有、必備、并用以決定合同類型的基本義務。
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負有交付買賣物及移轉其所有權的義務,買受人負有支付價款的義務,均屬于主給付義務。就雙務合同而言,此類主給付義務,構成對待給付義務,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履行自己的給付,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致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時,當事人一方減為或免為對待給付義務。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時,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失并解除合同。
所謂從給付義務,簡稱從義務,是不具有獨立的意義,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的功能的義務。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決定合同的類型,而在于確保債權人的利益能夠獲得滿足。
為防止買受人在出賣人送貨時,讓工人簽名,不承認工人簽名的作法,出賣人對于合同交貨部分的權利義務可以在合同中作以下約定:“出賣人收貨時,須在送貨單上加蓋公章,或蓋收貨專用章,或由于下列人員之一簽收亦視買受人簽收,各人預留簽名如下:重新委任簽收人,須提交留有其簽名的收貨授權書。”同時仍應當注意,買受人收貨的工人簽名時,出賣人送貨人員應在場,認清其相貌,并看清他/她親筆簽名,如屬收貨專用章,也應將該章預留在本合同上。當然的確認收到貨的方式還是由買受人在送貨單上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在合同債務的簽訂中,經(jīng)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情況,在被代理人授權范圍內(nèi),代理人所簽訂合同的權利義務應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授權期限已屆滿后所訂立的合同,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由行為人承擔。根據(jù)《民法通則》有關規(guī)定有可能會給合同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因此,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如果對方是加蓋分公司、部門的印章或者是部門經(jīng)理、業(yè)務人員等都需要明確的授權委托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