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情況下,企業(yè)需參加稅審(所得稅匯算):
1、稅務局通知企業(yè)參加所得稅匯算;
2、企業(yè)當年度虧損較大,希望將當年的虧損延續(xù)到以后年度用于抵消以后年度的盈利:
3、企業(yè)為了檢查公司賬務,避免納稅違法成本,而通過所得稅匯算來進行自查。
所需材料
1、納稅申報表[期初(1月)、期末(12月)和未經審核的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及附表;
2、記賬憑證、賬簿;
3、本年度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4、稅務登記證、代碼證、營業(yè)執(zhí)照、章程復印件;
5、前期中介機構所作的納稅審核報告、年度會計報表審核報告、驗資報告;
6、銀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購銷合同等重要經營合同與協(xié)議;
7、現(xiàn)金盤點表;
8、銀行對賬單;
9、存貨盤點表;
10、固定資產盤點表;
11、全年科目匯總表;
12、往來賬款余額明細表;
13、預提費用及暫估已到發(fā)票的復印件;
14、行駛證復印件;
15、地稅全年分稅種申報的明細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
(1)企業(yè)、企業(yè)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yè)單位(以下統(tǒng)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30日內審核并發(fā)給稅務登記證件。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fā)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并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4)納稅人按照稅務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在實際的工作當中大多選擇上門申報的方式來進行稅款的申報,納稅人或是扣繳人可以在納稅申報期間內到主管部門的辦理大廳進行辦理納稅申報工作。除了這種上門申報的工作以外,還可以采取郵寄的方式進行申報工作,納稅人在郵局辦理相應的納稅申報工作,可以使用納稅的專用賣報信封,通過郵局的收據為憑證進行稅款的申報依據,以寄出的時間以及實際申報的日期為基礎進行上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