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主要內容包括:稅種、稅目、應納稅項目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項目、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計稅依據(jù)、扣除項目及標準、應納稅額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額、稅款所屬期限等。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發(fā)生法定納稅義務后,按照稅法或稅務機關相關行政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內容,在申報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有關納稅事項及應繳稅款的法律行為。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并根據(jù)不同的情況相應報送下列有關證件、資料:
1、 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2、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xié)議書及憑證;
3、稅控裝置的電子報稅資料;
4、外出經(jīng)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完稅憑證;
5、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6、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主要內容包括:稅種、稅目,應納稅項目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項目,計稅依據(jù),扣除項目及標準,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應退稅項目及稅額、應減免稅項目及稅額,應納稅額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額,稅款所屬期限、延期繳納稅款、欠稅、滯納金等;
7、扣繳義務人辦理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時,應當如實填寫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并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合法憑證以及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8、稅務機關規(guī)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各稅種的申報期限
1、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于期滿后十五日內申報,以、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內申報并結算上月應納稅款。
2、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的納稅人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辦理預繳所得稅申報;內資企業(yè)在年度終了后四十五日內、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在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向其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辦理所得稅申報。
3、其他稅種,稅法已明確規(guī)定納稅申報期限的,按稅法規(guī)定的期限申報。
4、稅法未明確規(guī)定納稅申報期限的,按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根據(jù)具體情況確定的期限申報。
代扣代繳申報期限。
⑴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和包括每一納稅人姓名、單位、職務、收入、稅款等內容的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⑵ 扣繳義務人違反上述規(guī)定不報送或者報送虛假納稅資料的,一經(jīng)查實,其未在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中反映的向個人支付的款項,在計算扣繳義務人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作為成本費用扣除。
⑷ 扣繳義務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及其他有關資料的,經(jīng)縣級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期申報。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