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注銷提示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報廢期滿前將機動車交售機動車回收企業(yè),機動車回收企業(yè)應當在機動車解體后7日內(nèi)將《機動車停駛、復駛/注銷登記申請表》,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辦理車輛注銷時,如遺失號牌、行駛證應同時辦理補發(fā)手續(xù)。對其他原因無法交回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的,由車輛管理所公告作廢。
“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包括《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中所指的兩類報廢機動車,主要是指“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發(fā)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jīng)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荃技術條件”的機動車。
車輛銷戶根據(jù)道路交通安荃法百條的規(guī)定,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報廢車發(fā)生事故,由買賣、贈與等轉讓人和受讓人、贈與人和受贈人承擔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