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細則,申報示范企業(yè)的基本條件之一,是要求對蓄電池拆解處置后,其中鎳、鈷、錳的綜合回收率應不低于98%,鋰的回收率不低于85%,其他主要有價金屬綜合回收率不低于97%。其中,過程中產生的電子元器件、金屬、石墨、塑料、橡膠、隔膜、電解液等零部件和材料均應采取相應措施實現(xiàn)合理回收和規(guī)范處理。
應當將報廢新能源汽車車輛識別代號及動力蓄電池編碼、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錄入“新能源汽車國家監(jiān)測與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綜合管理平臺”系統(tǒng),并按照互通互用接口標準與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溯源信息平臺連接。
動力電池中的鎳、鈷和稀有金屬的回收利用可以有效降低動力電池的環(huán)境污染風險。隨著動力電池需求的快速增長,鋰電池正極材料的市場需求不斷增加。
為防止報廢車輛非法進入市場,每輛報廢車輛的報廢過程應通過七個程序進行驗證、初步解決、拍照、歸檔、切割、拆卸和分類,要求非常嚴格。拆卸報廢車輛,簽署五項程序:領取車輛,申請報廢證書,轉移到拆卸現(xiàn)場,拆卸結束拆卸驗收,然后將報廢材料輸入計算機終身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