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汽車報廢新標準 根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公安部、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和公安部《關于實施<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公交管[2001]2號)精神,制定的汽車報廢標準中,非營運載客汽車和旅游載客汽車的使用年限及辦理延緩報廢的標準有所調整
汽車已經到了報廢期而沒有報廢,會影響駕駛證換證或者年審。如果駕駛已經脫審的汽車,可能面臨200元到2000元之間的罰款,還會吊銷駕駛證,汽車會進行強制報廢,費用全部自付。
1、【沒收車輛依據】《道路交通法》第100條第1款:“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2、【罰款吊銷依據】《道路交通法》第100條第2款:“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3、【被吊銷后2年內不能重新領證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12條第3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二年的;“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guī)定》第五條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yè)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yè)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按規(guī)定需辦理審批手續(xù)的延緩報廢車輛,仍按現(xiàn)行規(guī)定程序辦理;對原已辦理延緩報廢手續(xù),但未達到新的報廢標準的,按普通正常車輛管理,重新打印行駛證副證,并按規(guī)定辦理年檢簽章,不再加蓋廷緩報廢檢驗合格印章;對按照原報廢標準應當報廢但未辦理完畢注銷登記的車輛,按照新規(guī)定執(zhí)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