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際經驗,汽車上的鋼鐵、有色材料零部件90%以上可以回收利用,玻璃、塑料等回收利用率也可達50%以上,經處理后的這些零部件仍有很高的使用價值。2006年9月,歐盟議會和理事會頒布了代號為2000/53/EC的報廢汽車回收指令,開始將報廢的回收利用納入法制化管理體系。該指令規(guī)定,歐盟各成員國要自行采取必要的措施,到2006年,每一輛報廢汽車平均至少有85%的重量能夠被再利用,其中,材料回收率至少為80%。2015年時,這兩項指標將分別提升至95%和85%,只允許報廢汽車有5%的殘余重量被填埋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