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用人,我管人”。人才派遣制的用人模式實際上形成的是三種關系.也就是以人才派遣單位為中間行為主體形成的派遣單位與被派遣人才之間的隸屬關系、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合作關系,以及被派遣人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工作關系。
很顯然,用工單位對人才只管使用和使用中的工作考核,剩下的一切管理工作,包括工資薪酬的發(fā)放,社會保險的代收代繳,合同的簽訂、續(xù)訂和解除,相關問題和爭議的處理,日常一系列的人事管理等,全部由人才的派遣單位負責。
這樣,用工單位用人,派遣單位管人,這種用工方式對用工單位來說省了很多事,減少了因管理工作帶來的工作量和相關的麻煩,可以使用工單位的經營管理者更專心于事業(yè)的發(fā)展和企業(yè)的生產經營。
現行法律制度明確了勞務派遣三方法律關系中,用工單位應當實際承擔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這就是勞務派遣單位不墊付原則的法律基礎,也就是說派遣單位不為用工單位墊付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一旦派遣單位不能堅持原則,為用工單位墊付上述費用,也就意味著無形中增加自身的經營風險。
勞務派遣模式中,勞務派遣單位需要有專門的派遣資質,其必須是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設立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二百萬、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并獲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法人單位;在取得《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后,有效期為三年,到期后需要申請延續(xù)。
而在勞務外包模式中,外包公司需要具備外包項目相應的專業(yè)能力即可,法律對發(fā)包單位、承包單位的經營資質沒有做限制性要求,也就是說承包方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實體,也可以是個人。
勞務派遣是一種用工的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適用。而目前,很多用工單位為了規(guī)避用工風險,大量的采用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將風險轉移給勞務派遣單位,甚至勞務派遣單位只是代發(fā)工資。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一旦出現糾紛,會面臨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相互“踢皮球”的問題。從法律的角度來說,表面上看用工單位是一種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但實際上還是用工單位與勞動者建立的事實勞動關系,出現任何問題,勞動者是有權利要求用工單位承擔相應責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