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明確規(guī)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yè)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但不少用工單位在各種類型、各種時間長度的工作崗位上都實施了勞務派遣,甚至在其主營業(yè)務崗位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
在對選定的人才實施人才派遣前,勞務派遣單位要與被派遣人才簽訂勞動合同確立雙方的隸屬關系,確保被派遣人才在派出工作期間相關的責、權、利能夠得到有效的保障。這就是勞務派遣單位有別于其他企業(yè)法人所經營的特殊職能。
勞務派遣單位經營服務的四大基本原則是:雇員租賃、同工同酬、拒絕墊付、收益歸責。
勞務派遣業(yè)務模式中,存在三層法律關系,分別為:
①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公司之間的勞務派遣法律關系,雙方需簽訂《勞務派遣合同》;
②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雙方需簽訂《勞動合同》;
③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的勞務關系,雙方不簽訂任何合同,勞動者僅在用人單位的安排下,服從用工單位的管理,為用工單位提供勞務服務。
勞務派遣關系中,主要適用于《勞動法》第57條至第66條、《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暫行規(guī)定》、《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對勞務派遣單位主體資格和派遣人員具有嚴格的規(guī)定。
勞務外包關系,更接近于“承攬關系”,主要適用于《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發(fā)包方通過合同約定,可規(guī)避適用《勞動法》相關規(guī)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