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商店等商業(yè)設施通過有頂棚的步行街連接,且步行街兩側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進行疏散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步行街兩側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 步行街兩側建筑相對面的近距離均不應小于本規(guī)范對相應高度建筑的防火間距要求且不應小于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層均不宜封閉,確需封閉時,應在外墻上設置可開啟的門窗,且可開啟門窗的面積不應小于該部位外墻面積的一半。步行街的長度不宜大于300m。 3 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每間商鋪的建筑面積不宜大于300m2。 4 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其面向步行街一側的圍護構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并宜采用實體墻,其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當采用防火玻璃墻(包括門、窗)時,其耐火隔熱性和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1.00h;當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熱性防火玻璃墻(包括門、窗)時,應設置閉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進行保護。相鄰商鋪之間面向步行街一側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0m、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實體墻。 當步行街兩側的建筑為多個樓層時,每層面向步行街一側的商鋪均應設置防止火災豎向蔓延的措施,并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6.2.5條的規(guī)定;設置回廊或挑檐時,其出挑寬度不應小于1.2m;步行街兩側的商鋪在上部各層需設置回廊和連接天橋時,應保證步行街上部各層樓板的開口面積不應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積的37%,且開口宜均勻布置。 5 步行街兩側建筑內的疏散樓梯應靠外墻設置并宜直通室外,確有困難時,可在首層直接通至步行街;首層商鋪的疏散門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內任一點到達近室外地點的步行距離不應大于60m。步行街兩側建筑二層及以上各層商鋪的疏散門至該層近疏散樓梯口或其他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37.5m。 6 步行街的頂棚材料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其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步行街內不應布置可燃物。 7 步行街的頂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小于6.0m,頂棚應設置自然排煙設施并宜采用常開式的排煙口,且自然排煙口的有效面積不應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積的25%。常閉式自然排煙設施應能在火災時手動和自動開啟。 8 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外應每隔30m設置DN65的消火栓,并應配備消防軟管卷盤或消防水龍,商鋪內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每層回廊均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步行街內宜設置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tǒng)。 9 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內外均應設置疏散照明、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和消防應急廣播系統(tǒng)。
餐廳消防設計圖紙(裝修藍圖、原建筑物白圖Ⅰ 一般要求 5.5.1 民用建筑應根據(jù)其建筑高度、規(guī)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級等因素合理設置疏散和避難設施。出口和疏散門的位置、數(shù)量、寬度及疏散樓梯間的形式,應滿足人員疏散的要求。 5.5.2 建筑內的出口和疏散門應分散布置,且建筑內每個防火分區(qū)或一個防火分區(qū)的每個樓層、每個住宅單元每層相鄰兩個出口以及每個房間相鄰兩個疏散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 5.5.3 建筑的樓梯間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門或窗應向外開啟。 5.5.4 自動扶梯和電梯不應計作疏散設施。 5.5.5 除人員密集場所外,建筑面積不大于500 m2、使用人數(shù)不超過30人且埋深不大于10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當需要設置2個出口時,其中一個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屬豎向梯。 除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外,防火分區(qū)建筑面積不大于2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設備間、防火分區(qū)建筑面積不大于50m2且經常停留人數(shù)不超過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設置1個出口或1部疏散樓梯。 除本規(guī)范另有規(guī)定外,建筑面積不大于2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設備間、建筑面積不大于50m2且經常停留人數(shù)不超過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間,可設置1個疏散門。 5.5.6 直通建筑內附設汽車庫的電梯,應在汽車庫部分設置電梯候梯廳,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乙級防火門與汽車庫分隔。 5.5.7 高層建筑直通室外的出口上方,應設置挑出寬度不小于1.0m的防護挑檐。 Ⅱ 公共建筑 5.5.8 公共建筑內每個防火分區(qū)或一個防火分區(qū)的每個樓層,其出口的數(shù)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 2 個。設置 1 個出口或 1 部疏散樓梯的公共建筑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除托兒所、幼兒園外,建筑面積不大于 200m2 且人數(shù)不超過 50 人的單層公共建筑或多層公共建筑的首層; 2 除醫(yī)療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和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等外,符合表 5.5.8 規(guī)定的公共建筑。
通行機動車的一、二、三類隧道應設置排煙設施。 12.3.2 隧道內機械排煙系統(tǒng)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長度大于3000m的隧道,宜采用縱向分段排煙方式或重點排煙方式; 2 長度不大于3000m的單洞單向交通隧道,宜采用縱向排煙方式; 3 單洞雙向交通隧道,宜采用重點排煙方式。 12.3.3 機械排煙系統(tǒng)與隧道的通風系統(tǒng)宜分開設置。合用時,合用的通風系統(tǒng)應具備在火災時快速轉換的功能,并應符合機械排煙系統(tǒng)的要求。 12.3.4 隧道內設置的機械排煙系統(tǒng)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采用全橫向和半橫向通風方式時,可通過排風管道排煙。 2 采用縱向排煙方式時,應能迅速組織氣流、有效排煙,其排煙風速應根據(jù)隧道內的不利火災規(guī)模確定,且縱向氣流的速度不應小于2m/s,并應大于臨界風速。 3 排煙風機和煙氣流經的風閥、消聲器、軟接等輔助設備,應能承受設計的隧道火災煙氣排放溫度,并應能在250℃下連續(xù)正常運行不小于1.0h。排煙管道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 12.3.5 隧道的避難設施內應設置獨立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tǒng),其送風的余壓值應為30Pa~50Pa。 12.3.6 隧道內用于火災排煙的射流風機,應至少備用一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