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帝時代的《李經》,是我國最早的成文法典。到戰(zhàn)國時的法家李悝,集各國法之大成,著成《法經》,已經把防范和治理火災的內容列入“法”的條文?!斗ń洝冯m然全文已佚,僅存六篇目錄,但這一點則可從以《法經》為藍本的后世成文法典《唐律疏議》中得到證明。 我們祖先在同火災作斗爭的長期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這種經驗的科學概括最早見于《周易》:“水在火上,既濟。君子以思患而預防之?!睎|漢史學家荀悅在《申鑒。雜言》中進一步明確提出:“防為上,救次之,誡為下”的“防患于未然“的思想。 公元前2070年夏王朝成立迄今四千多年來,歷代王朝都把防范和治理火災的消防工作列為國家管理公眾事務的一項重要內容,并建立了相應的管理體制。在封建社會,作為皇帝,直接過問消防治理,并發(fā)布相關的詔書,在發(fā)生重大火災時采取“素服、避殿、撤樂、減膳”等措施,甚至下“罪已詔”以自責,進行“反省”、“修德”,并廣開言路,片聽臣下的批評和建議。
《消防法》對火災事故調查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公安部還發(fā)布了《火災事故調查規(guī)定》,對火災事故調查的職責任務、工作程序和方法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為客觀、公正、科學地認定火災原因提供技術支持,成立了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災物證鑒定中心和公安部消防局沈陽火災物證鑒定中心。公安部成立了火災事故調查專家組,由多個學科的專家組成。其主要任務是受公安部指派或經公安部同意,協(xié)助、指導各地及有關部門的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對火災原因提出鑒定意見;參與研究和制定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發(fā)展規(guī)劃、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收集、研究國內外火災事故調查信息;接受火災事故調查技術咨詢、培訓等。
按照《消防法》規(guī)定,公安消防機構對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依法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消防重點單位進行監(jiān)督抽查。此外,舉辦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前以及公眾聚集場所使用或者開業(yè)前也應進行消防檢查。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等監(jiān)督檢查不得收取費用。工作人員在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對檢查發(fā)現的火災隱患,依法責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
酸堿滅火器適應范圍:適用于撲救A類物質燃燒的初起火災,如木、織物、紙張等燃燒的火災。它不能用于撲救B類物質燃燒的火災,也不能用于撲救C類可燃性氣體或D類輕金屬火災。同時也不能用于帶電物體火災的撲救。使用方法:使用時應手提筒體上部提環(huán),迅速奔到著火地點。決不能將滅火器扛在背上,也不能過分傾斜,以防兩種藥液混合而提前噴射。在距離燃燒物6米左右,即可將滅火器顛倒過來,并搖晃幾次,使兩種藥液加快混合;一只手握住提環(huán),另一只手抓住筒體下的底圈將噴出的射流對準燃燒最猛烈處噴射。同時隨著噴射距離的縮減,使用人應向燃燒處推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