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禁止條件
商標的禁止條件,也稱商標的消極要件,是指注冊商標的標記不應當具有的情形。
(1)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或合法利益。主要內(nèi)容有:不得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與已注冊或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jīng)在中國注冊的,誤導公眾,致使該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未經(jīng)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不得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權利,如外觀設計專利權、著作權、姓名權、肖像權、商號權、特殊標志專用權、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專用權等。
(2)不得違反商標法禁止注冊或使用某些標志的條款。商標法第10、12條和第16條主要從以下兩方面作出了規(guī)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