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使用和管理消防常識
一、應選購使用已獲生產許可證的廠家生產的質量合格的電動車,不得違規(guī)改裝電動車及其配件。
二、電動車應停放在地點,不得停放在樓梯間、疏散通道、出口處、不得占用消防車通道。
三、為電動車充電的線路插座應取得資格的電工安裝并固定敷設,不得私拉亂接電源路;應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規(guī)定進行充電,不得長時間充電;充電時應盡量在室外進行,周圍不得有可燃物。
四、住宅區(qū)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和管理單位負責共用區(qū)域電動車停放、充電管理,開展消防巡查檢查和消防宣傳;有條件的,可設置固定集中的電動車充電點,或設置帶保護裝置的充電設施供居民使用。
水炮系統(tǒng)
水炮的設計射程和流量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水炮的設計射程符合消防炮布置的要求。室內布置的水炮和射程應按產品射程的指標值計算,室外布置的水炮的射程應按產品射程指標值的90%計算。
2、當水炮的設計工作壓力與產品額定工作壓力不同時,應在產品規(guī)定的工作壓力范圍內選用。
3、 當計算水炮的設計射程不能滿足消防炮布置的要求時,應調整原設計的水炮數(shù)量、布置位置或規(guī)格型號。室外布置的水炮其額定流量不宜小于30L/s。
水炮系統(tǒng)滅火及冷卻水的連續(xù)供給時間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①撲救室內火災的滅火用水連續(xù)攻擊時間不應小于1.0h。
②撲救室外火災的滅火用水連續(xù)供給時間不應小于2.0h。
水炮系統(tǒng)滅火及冷卻用水的供給強度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撲救室內一般固體物質火災的供應強度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其用水量應按兩門水炮的水射流同時到達防護區(qū)任一部分的要求計算。民用建筑的用水量不應小于40L/s,工業(yè)建筑的用水量不應小于60L/s;
2、撲救室外火災的滅火及冷卻水的供給強度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3、其他場所的滅火面積及冷卻面積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或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
水炮系統(tǒng)的計算總流量應為系統(tǒng)中需要同時啟動的水炮設計流量的綜合,但不得小于滅火用水計算總量及冷卻水用量計算總流量之和。
在寬度小于3m的內走道頂棚上設置點型探測器時,宜居中布置。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超過10m;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超過15m;探測器至端墻的距離,不應大于探測器安裝間距的1/2(2015年綜合能力第57題、2016年技術實務第50題、2017年綜合能力第69題、2018年綜合能力第13題、2018年技術實務第79題)
點型探測器至墻壁、梁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0.5m(2016年案例分析第四題)
點型探測器周圍0.5m內,不應有遮擋物。
點型探測器至空調送風口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風口安裝。探測器至多孔送風頂棚孔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0.5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