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回收業(yè)務:
1:報廢車回收:各種型號的報廢車回收。
2:事故車回收:各種車型的事故車回收。
3:工程車回收:叉車、吊車、裝載車、軋路車、挖掘機、水泥攪拌車、冷藏車等。
4:運輸車回收:奔馳、鐵馬、三菱、日野、尼桑、五十鈴、東風、解放等車型。
5:越野車回收:解放30、東風240、躍進221等車型。
機動車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需要繼續(xù)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機動車達到使用年限前三十日內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提出檢驗標志申請。 車輛所人有向公安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對涉及機動車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情況進行核查后,核發(fā)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
對于汽車報廢回收來說,第三個難題就是市場管理混亂、缺乏有效的指導規(guī)范。雖然國家明令禁止,但包括“五大總成”在內的很多廢舊汽車零部件依舊在市場上流通,而且呈現(xiàn)愈演愈烈的態(tài)勢。這直接擾亂了報廢汽車回收市場秩序,導致大量報廢汽車零部件重新被裝備到車上,變成一顆顆奔跑在路上的“”。
根據(jù)規(guī)定,已注冊機動車應當強制報廢的情況包括:達到規(guī)定使用年限;經(jīng)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經(jīng)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xù)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