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即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是指未能初步審定的商標被商標局依法駁回。如果申請的商標經審查不符合商標注冊條件,如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混同或不具有顯著特征等,商標局可以依法做出不產審定的駁回決定,這個程序稱為駁回申請。商標局對于被駁回的商標注冊申請,一般是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申請人發(fā)出駁回通知書,注明駁回理由,退還有關申請文件。
駁回復審,是指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注冊申請人因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而提出的復審申請,進行復查審理并做出終局決定的法律程序。為了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受侵害,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實行兩級終審制。申請人對于商標局的駁回決定沒有不同意見的,商標局的決定即為終結。如果申請人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書15天內向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形式審查認為可以受理的,即依據
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審查,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根據半數以上委員的意見做出終局決定。復審理由成立應予審定的,撤銷商標局的核駁原議,移交商標局辦理初步審定并公告;復審理由不能成立,則做出維持商標局核駁原議的終局決定,再予駁回。終局決定一經做出就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zhí)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