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商標概要
1、隨著歐洲經(jīng)濟一體化發(fā)展進程,為了順應歐盟成員國的要求,1988年12月12日歐盟委員會通過了第89/104號決議,旨在制訂出適用歐盟各國的統(tǒng)一的商標法。
2、歐共體商標法屬于大陸法系,注冊基于申請在先的原則。
3、商標注冊的種類有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立體商標、顏色商標、音響商標、氣味商標。
4、商標注冊采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
5、歐盟于2004年10月1日加入馬德里議定書,屬純議定成員國。組織英文縮寫:EM。
6、只需在歐共體商標內(nèi)協(xié)局提交一次申請,即可同時保護27個成員國,名單如下(歐盟包括法國、德國、意大利、比利時、荷蘭、盧森堡、丹麥、愛爾蘭、英國、希臘、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芬蘭、瑞典、塞浦路斯、匈牙利、波蘭、捷克、馬耳他、斯洛伐克共和國、拉托維亞、愛沙尼亞、立陶宛、斯洛文尼亞、保加利亞、羅馬尼亞27個成員國)
7、國家英文縮寫:EM。
申請人主體資格: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均可申請注冊商標。對于外國人,所屬國是巴黎公約或世界貿(mào)易組織成員國的國民,或在歐盟成員國或巴黎公約成員國有住所的自然人或有真實營業(yè)場所的法人,或所屬國與歐盟有互惠協(xié)定的該國國民,均可申請注冊商標。
申請所需文件:
1、商標圖樣。
2、經(jīng)申請人簽署的委托書。
3、申請書,內(nèi)容應包括申請人名稱和地址、國籍,以及商標使用或服務項目。
官方回執(zhí)時間:1周
注冊所需時間
審查流程:內(nèi)協(xié)局審查歐共體商標申請時,只對其可注冊性進行審查,不會引證在先權利駁回申請。內(nèi)協(xié)局自行對在先注冊或申請的歐共體商標進行檢索并出具檢索報告,同時,除法國、德國和意大利以外的其他歐共體成員國商標局都會進行檢索,并出具檢索報告。申請人將在商標獲準公告前收到上述檢索報告,并決定是否安排商標公告。
商標有效期:10年
商標異議期限:3個月
連續(xù)不使用撤銷: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