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裝準備及材料要求 (1)消防工程施工前,必須協(xié)助甲方進行消防設施的設計審核,未經(jīng)設計審核或設計審核 不合格不得擅自施工。 (2)消防工程施工前必須向消防部門申報有關資料,辦理消防施工進場許可證。 (3)所選用的材料必須在消防部門經(jīng)過登記并具有消防部門發(fā)放的準銷證。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申報后,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備案憑證;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nèi)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nèi)容。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已經(jīng)備案的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工程中,隨機確定檢查對象并向社會公告。對確定為檢查對象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20日內(nèi)按照消防法規(guī)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完成圖紙檢查,或者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完成工程檢查,制作檢查記錄。檢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檢查不合格的,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收到通知后,應當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組織整改后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復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20日內(nèi)進行復查并出具書面復查意見。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經(jīng)依法備案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報消防設計備案。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申報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應當依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對已經(jīng)消防設計審核合格的內(nèi)容組織消防驗收。 對綜合評定結論為合格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對綜合評定結論為不合格的,應當出具消防驗收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消防法規(guī)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對申報的消防設計文件進行審核。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一)設計單位具備相應的資質(zhì); (二)消防設計文件的編制符合公安部規(guī)定的消防設計文件申報要求; (三)建筑的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級、建筑構造、疏散、消防給水、消防電源及配電、消防設施等的消防設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四)選用的消防產(chǎn)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管理規(guī)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