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指的是以地質動力活動或地質環(huán)境異常變化為主要成因的自然災害。在地球內動力、外動力或人為地質動力作用下,地球發(fā)生異常能量釋放、物質運動、巖土體變形位移以及環(huán)境異常變化等,危害人類生命財產、生活與經濟活動或破壞人類賴以生存與發(fā)展的資源、環(huán)境的現象或過程。不良地質現象通常叫做地質災害,是指自然地質作用和人類活動造成的惡化地質環(huán)境,降低了環(huán)境質量,直接或間接危害人類,并給社會和經濟建設造成損失的地質事件。地質災害是指在自然因素或者人為因素的作用下從而形成的對人類生命財產、環(huán)境造成破壞和損失的地質現象 [2] 。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縫、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巖爆、坑道突水、突泥、突瓦斯、煤層自燃、黃土濕陷、巖土膨脹、砂土液化,土地凍融、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及沼澤化、土壤鹽堿化,以及地震、火山、地熱害等
地基基礎其他處理辦法
地基基礎其他處理辦法還有:磚砌連續(xù)墻基礎法、混凝土連續(xù)墻基礎法、單層或多層條石連續(xù)墻基礎法、漿砌片石連續(xù)墻(擋墻)基礎法等。
以上地基處理方法與工程檢測、工程監(jiān)測、樁基動測、靜載實驗、土工試驗、基坑監(jiān)測等相關技術整合在一起,稱之為地基處理的綜合技術。
地基處理前
利用軟弱土層作為持力層時,可按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1)淤泥和淤泥質土,宜利用其上覆較好土層作為持力層,當上覆土層較薄,應采取避免施工時對淤泥和淤泥質土擾動的措施;2)沖填土、建筑垃圾和性能穩(wěn)定的工業(yè)廢料,當均勻性和密實度較好時,均可利用作為持力層;3)對于有機質含量較多的生活垃圾和對基礎有侵蝕性的工業(yè)廢料等雜填土,未經處理不宜作為持力層。局部軟弱土層以及暗塘、暗溝等,可采用基礎梁、換土、樁基或其他方法處理。在選擇地基處理方法時,應綜合考慮場地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建筑物對地基要求、建筑結構類型和基礎型式、周圍環(huán)境條件、材料供應情況、施工條件等因素,經過技術經濟指標比較分析后擇優(yōu)采用。
地基處理設計時
地基處理設計時,應考慮上部結構,基礎和地基的共同作用,必要時應采取有效措施,加強上部結構的剛度和強度,以增加建筑物對地基不均勻變形的適應能力。對已選定的地基處理方法,宜按建筑物地基基礎設計等級,選擇代表性場地進行相應的現場試驗,并進行必要的測試,以檢驗設計參數和加固效果,同時為施工質量檢驗提供相關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