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叉口上無法實現(xiàn)交通分離的地方,用來在時間上給交通流分配通行權的交通指揮措施。交通信號的作用是科學分配道路上車輛、行人的通行權,使之有秩序地順利通行。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1968年,聯(lián)合國《道路交通和道路標志信號協(xié)定》對各種信號燈的含義作了規(guī)定:綠燈是通行信號,面對綠燈的車輛可以相應的直行、左轉彎或右轉彎,除非另一種標志禁止某一種轉向。轉彎車輛都必須讓合法地正在路口內行駛的車輛,過人行橫道的行人更要優(yōu)先通行;紅燈是禁行信號,面對紅燈的車輛必須在交叉路口的停車線后停車;黃燈是警告信號,面對黃燈的車輛不能越過停車線,但車輛已十分接近停車線而不能停車時可以進入交叉路口。此后,這一規(guī)定在全世界開始通用。
道路施工標志:通告道路施工區(qū)通行的標志。用以提醒車輛駕駛人和行人注意。共有26種。其中,道路施工區(qū)標志共有20種,用以通告高速公路及一般道路交通阻斷、繞行等情況。設在道路施工、養(yǎng)護等路段前適當位置。
輔助標志是在主標志無法完整表達或指示其內容時,為維護行車與交通暢通而設置的標志,為白底、黑字、黑邊框,形狀為長方形,附設在主標志下,起輔助說明作用。
交通信號可以使車輛有條不紊的行駛,減少擁堵,減少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使得全部交通參與者能夠井井有條的行駛,避免了交通擁堵帶來的時間浪費以及交通事故帶來的生命財產(chǎn)的損失。交通信號燈是指揮交通運行的信號燈,一般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準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交通信號燈分為:機動車信號燈、非機動車信號燈、人行橫道信號燈、方向指示指示燈(箭頭信號燈)、車道信號燈、閃光警告信號燈、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信號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