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在夫妻協(xié)議離婚時,雙方簽署離婚析產協(xié)議的情況非常普遍,這種友好和平分手的做法值得提倡,因為它避免了分手時的爭吵打鬧。但是,離婚析產不是個小問題。
首先,應當厘清兩人的財產關系,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后共同財產要區(qū)分清楚。根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有關規(guī)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婚前貸款購買不動產,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離婚時如果協(xié)議不成,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并負責還貸。雙方婚后共同還貸及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其次,盡可能細致地形成書面文件,雙方簽字畫押,以避免發(fā)生在完成離婚和財產分割后再要追加分割財產的情況。否則,不但耗費更多的時間、精力和財力,而且分手時殘存的一點溫情也會蕩然無存。
婚姻家庭,是人類得以延續(xù)的生存方式,但是結婚容易維持難。律師談到中國人注重家庭也好面子,為了公眾形象不惜犧牲自己的年華和幸福,即使夫妻已經變成仇人,仍然保持著婚姻家庭形式。更有甚者,抱著我不幸福也不讓你得逞的狹隘報復心理,與對方糾纏一生。那么,面對矛盾的婚姻和家庭,以什么標準衡量有無維系的必要呢?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應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夫妻感情是婚姻關系的基礎,產生危機的婚姻,歸根到底是感情發(fā)生變化。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應當努力維系婚姻家庭;反之,維系沒有感情的婚姻家庭是不道德的。法國思想家盧梭曾經經過,真正的愛情的結合是一切結合中最純潔的。
風險代理,即交一定的基本費用,再確定一個打回財產數(shù)額的收費額度。這種案件一般適用于爭議焦點在于財產分割的案件,這種案件一般難度在于共同財產的取證或執(zhí)行。為了刺激律師工作積極性,在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情況下,先由當事人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啟動資金,一般5000元左右,而后律師再調取相關證據,查找對方財產,做財產保全工作,一直負責至案件判決后的執(zhí)行。在執(zhí)行回來的財產中,律師提取一定比例的報酬,目前一般在10%—20%左右。
對于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預售合同的買受人為該方且產權證登記在該方名下的,無論該房是按揭貸款購買還是一次性付款購買,均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但也有例外,一方婚前購買房屋,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如果另一方有證據證明該房屋是在雙方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共同出資購買,僅名義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