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建設工程合同的順利履行,工程保證擔保覆蓋項目全生命周期,根據項目各階段的不同特點分別設有不同的擔保產品,按產品用途分類,主要有投標保函、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質量保函和支付保函等。
履約保函,一般由擔保人為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提供的一種工程保證擔保防止中標人在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出現違約行為。該類保函,通常要求在施工會同簽訂之前提供,擔保期限一般涵蓋項目工期。如果被擔保人在合同履行對程中出現違約,擔保人有責任代為履約或賠償。在我國,擔保人一般承擔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的預付款,一般在項目進場前后由發(fā)包人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工程款供承包人周轉使用,通常是為了推動項目的進行,減輕承包人的資金壓力。為防止工程承包人挪作他用或攜款而逃,發(fā)包人通常要求承包人提供等額的預付款保函。當承包人出現上述違約情況時,發(fā)包人可以向擔保人索賠,彌補自己的損失。
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是為了防止拖欠農民工工資而向發(fā)包人或政府行政部門等提供的一種工程保證擔保。
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事關廣大農民工切身利益,關系到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和諧穩(wěn)定,我國政府對農民工工資支付間題非常重視。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是在政府和市場不斷磨合、積極探索下形成的有益嘗試。近年來,各地密集出臺政策推廣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在政策的指導下,得到了廣泛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