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檢測機構從事為司法機關作出的裁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決定、社會經濟及公益活動等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活動,應當取得資質認定。
認證對象是所有對社會出具公正數據的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機構及其它各類實驗室,如各種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站、環(huán)境檢測站、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等。
決定與發(fā)證階段
資質認定部門自收到技術評審結論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fā)資質認定證書;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標準物質:應使用有效期內的有證標準物質。
方法選擇
優(yōu)先采用國標、國家、行業(yè)、地方規(guī)定的檢驗方法。
沒有上述標準方法時,實驗室應盡可能選擇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中公布或由知名的技術組織或有關科技文獻或雜志上公布的方法,但應經實驗室技術主管確認。
記錄管理:記錄更改應按適當程序規(guī)范進行。
計量單位:應采用法定計量單位。
分包控制:分包比例必須予以控制(限儀器設備為使用頻次低、價格昂貴及特種項目)。
評審后續(xù)工作
提交材料:評審組長要在評審工作(包括實施整改)結束后 10 日內將申請材料、現場考核材料、評審報告、整改報告等報送發(fā)證部門。
審查與處理:發(fā)證部門對評審材料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20 個工作日之內頒發(fā)計量認證或計量認證和審查認可(驗收)合格證書;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由評審組長組織補充完善;評審材料嚴重失實的,另選派評審組重新進行評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