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銀行提示承兌時,銀行的信貸部門負責按有關規(guī)定和審批程序,對出票人的資格、資信、購銷合同和匯票記載的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必要時可由出票人提供擔保。符合規(guī)定和承兌條件的,與出票人簽訂承兌協(xié)議。
付款人承兌商業(yè)匯票,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在實務中,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文句(即“承兌”字樣)已經印在匯票的正面,如“本匯票已經承兌到期無條件付款”、“本匯票已經承兌,到期日由本行付款”等,無須承兌人另行記載,承兌人只需在承兌人簽章處簽章并在承兌日期欄填明承兌日期即可。
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 :
付款是指票據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時按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
付款是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并且只以支付票據上記載的金額為限,如果是給付實物或者其他有價證券,都不構成票據的付款;付款是消滅票據關系的行為,票據一經付款,票據關系得以消滅,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均解除其票據責任。
追索是指票據持票人在依照票據法的規(guī)定請求付款人承兌或者付款而被拒絕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承兌人以及其它票據債務人)要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和相關費用的行為。
追索權的行使必須在票據法規(guī)定的期限內,并且只有在獲得拒絕證明時才能行使。
銀行承兌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