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見,承兌人或接入機構(接入行)作出應答持票人提示付款的前提,系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自票據到期日起10日,T+10)內”按期提示付款。也就是說,如果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前提示付款,承兌人可以不做出應答,持票人的接入機構(接入行)也無需對承兌人做出代為應答動作,如持票人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票據到期日后10日內沒有重新提示付款且承兌人未應答的,那么商票狀態(tài)將一直持續(xù)為“提示付款待簽收”,持票人無法取得承兌人的直接拒付證明。
電子承兌匯票背書必須記載事項和紙質大同小異: 一、背書人名稱; 二、被背書人名稱; 三、背書日期; 四、背書人簽章。另外,在電子承兌出票人或背書人匯票上記載了“不得轉讓”事項的,電子匯票不得繼續(xù)背書,匯票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進行轉讓背書。
商票質押到期后怎么處理?在質押票據到期日前,如質權人未發(fā)出質押解除申請、出質人駁回質押解除申請或出質人未回復質押解除申請,電子商業(yè)匯票系統會在票據到期日日初,將票據狀態(tài)修改為“質押已至票據到期日”。到期日后(含到期日),質權人可通過電票系統發(fā)起提示付款或逾期提示付款申請。
商票質押到期處理注意事項:
一、質押背書:票據質押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有關規(guī)定作成質押背書。
二、交付退還:主債務履行完畢,票據解除質押時,被背書人(指銀行)應以單純交付的方式將質押票據退還背書人。票據到期時,由持票人按支付結算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行使票據權利。
三、未履行:質押票據所擔保的債務到期后,背書人未能如期履行債務時,被背書人依法實現質權,但不得將票據進行轉讓或者貼現。被背書人在票據到期時按支付結算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行使票據權利。
